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回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平衡项目投入收益,满足住房保障家庭的不同需求,推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4〕26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222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区、青山区、东河区、36365_好多假365平台_365bet线上棋牌区、稀土高新区(以下简称市五区)所辖区域内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可出售房源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售遵循“属地管理、租售并举、限定对象、自愿购买”和“谁投资、谁持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现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导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市五区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税务、审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售对象和出售条件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购自由、申购自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保障对象购买。申购人只能申购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一次性购买全部房屋面积,已购房屋不再交纳租金。
第六条 出售对象为符合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或家庭(以下简称申购人)。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项目和数量由本级政府实行计划管理,出售总量不得超过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总量的60%,销售规划和年度计划须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用房,原则上只租不售。
第三章 出售价格和出售程序
第九条 出售价格综合考虑土地出让价款、税费优惠等因素,经估价机构评估的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出售。由住建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申购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愿购房申请;
(二)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三)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
(四)申购人就本市行政区内家庭房产情况(不动产登记、网签合同签订),婚姻状况承诺的说明。
第十一条 购买程序:
(一)申购人向本级住建部门提交申购材料,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二)住建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购人资格审定。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申购人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申购人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
第十二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根据各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章 权属登记和产权交易
第十三条 购买人在交清所购房屋合同价款后,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缴交房屋维修资金凭证和相关税费凭证,以及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所需的其它材料办理权属登记。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登记证上标注“公共租赁住房”字样,注明土地性质、登记日期以及双方权益(购买人持有70%的权益,政府持有30%权益)等信息。
第十四条 购买人对所购公共租赁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人可向政府交纳经估价机构确定的届时房屋价格的30%价款后(优先扣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房屋性质转变为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的购买人,所购房屋项目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购买人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将房屋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后,可随时上市交易。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申购公共租赁住房的购买人,自个人不动产权属有限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购买人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将房屋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后,可随时上市交易。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继承、赠与等)。因特殊原因确需产权交易的,需向本级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单位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十七条 购买人个人不动产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擅自转让交易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十八条 已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九条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收入,须提取中央、自治区拨付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市五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收入,须提取中央、自治区、市本级拨付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提取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剩余的出售收入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五区住建部门需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租情况上报市住建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购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情况等信息,对虚报、隐瞒有关情况、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级住建部门负责协同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单位追回已购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市场价格补足购房款。对购买人纳入信用惩戒管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购买人拒不退回房屋的,经司法程序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办理个人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包括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涉及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需将出租出售情况上报市住建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如与本办法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