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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6 浏览次数:19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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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我区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经调查评估和综合分析,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在保障基本民生、促进节能减排、缓解交叉补贴、推动公平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对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
各阶梯电量从按月用电量调整为按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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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量计算。年度电量分档标准为:第一档电量为每户年用电量2040千瓦时及以下(月均用电量170千瓦时及以下);第二档电量为每户年用电量2041-3120千瓦时(月均用电量171-26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每户年用电量3121千瓦时及以上(月均用电量261千瓦时及以上),分档电价标准保持不变。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按照所在电网合表用户电价水平执行。
三、对全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的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不变,
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阶梯电价政策调整后,电网企业先按月计量分档电量收取电费,完整年度结束后再按户进行清算,并开展电费多退少补工作。
五、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电价政策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表